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生工作,保障招生工作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章程。教育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第二条 学校招生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和省招生主管部门的有关政策规定,遵循“公平竞争、公平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的原则。 ,并选择性录取”。
第三条 学校招生工作实施“阳光工程”,接受考生、家长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四条 本章程适用于嘉兴学院南湖学院2016年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
第二章 学校概况
第五条 学校全称及代码:嘉兴学院南湖学院,13291。
第六条 办学层次和类型:本科、独立学院。
第七条 颁发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名称:嘉兴大学南湖学院。
第八条 学校地点:浙江省嘉兴市越秀南路56号。
第九条 学校简介:嘉兴学院南湖学院是经浙江省人民政府批准、教育部确认的独立学院。 学校依托母校嘉兴学院办学,按照“自主办学、资源共享、规范运作”的办学方针,充分共享母校办学资源,具有独特的办学优势。 学校实行“按班招生,一年后转专业,前四个学期申请跨班转专业”的招生政策和教学管理模式,增加了学生自主选择专业的机会。 学校秉承“立业、勤奋、慎重”的校训精神,以提高教学质量为核心,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积极搭建学生健康成长平台,加大专业技能训练,努力提高学生的综合竞争力,培养适应能力。 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应用型专门人才。
第三章 组织机构
第十条 学校设立招生就业工作委员会,负责全日制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研究制定学校招生政策,决定重大问题。
第十一条 学校招生办公室是组织实施招生相关工作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监察室对学校招生全过程进行监督。
第四章 招生计划
第十三条 学校2016年面向全国23个省(市、自治区)招生。根据社会经济发展对人才培养的需要,结合自身实际,以生源质量为先导,考虑到区域平衡的原则。 确定学生源计划的编制。 具体招生计划以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公布的招生计划为准。
第十四条 除英语、日语、法律、临床医学、护理专业外,其他专业实行分类招生,学生入学一年后分专业。 详见《嘉兴学院南湖学院学生转专业(大学班)管理办法(试行)》。
第五章 入场规则
第十五条 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规定的批次录取控制分数线以上学生情况,原则上核对考生档案的比例为100%-105%,具体比例根据各省(市、自治区)情况而定。
第十六条 学校招收新生男女比例不限。
第十七条 考生身体健康要求按照教育部、卫生部、中国残联印发的《普通高等学校体检指导意见》执行。
第十八条 学校公共外语为英语。 按照满分150分,部分本科专业对英语单科有要求:(1)英语专业一般要求100分以上;
(二)日语专业原则上要求成绩在90分(含)以上。
第十九条 学校同意并执行各省(市、自治区)招生部门制定的有关加分或者减分备案的政策规定。
第二十条 学校对自愿报名顺序执行考生所在省(市、自治区)的有关规定。 在第一学校志愿者(平行志愿者)不满意的情况下,非第一学校(征集志愿者)志愿的考生将被录取,非第一学校(征集志愿者)志愿的考生只能被录取给学校以前的志愿者。 专业的。
江苏省考生录取以江苏省教育考试院公告为准,按照“先成绩,后成绩”的规则录取。
第二十一条 考生入档专业安排原则:第二专业与第一专业的成绩差2分,第三专业与第二专业的成绩差1分,其他专业与第一专业的成绩差第三专业志愿为1分。 对未符合所填专业志愿的考生,将随机调入招生未满的专业。 不服从专业调整的考生将被取消资格。 成绩相同的,按照相关科目成绩择优录取。
第二十二条 学校对优秀学生报考的奖励措施: (一)搭建学校与嘉兴学院之间的人才培养立交桥。 即第二学年选拔不超过2%的品学兼优的学生转入嘉兴学院同专业或相近专业。 具体选拔办法参见《嘉兴学院关于选派南湖学院部分优秀学生到校园学习的实施意见》。 (二)我校档案第二批志愿填报的浙江省考生:填写三个不同专业志愿,且在不限体检的情况下,理科高考成绩高于理科高考成绩我校档案分数线为30分(含),确保其录取名列填报志愿前三名; 在体检不限的情况下,文科高考成绩高于我校分数线20分(含),确保其录取在填报的专业志愿中第一。
(三)学校为新生设立奖学金。 详情请参阅《嘉兴学院南湖学院优秀本科生新生奖学金实施办法》。
第二十三条 学校录取结果按照教育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要求和规定的形式予以公布。 考生可登录学校招生网站进行查询。
第六章 招生审核及费用
第二十四条 被我校录取的新生应在两周内到学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时入学的学生,应向学校请假并办理相关手续。 不请假或逾期未请假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新生入学后,学校将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核。 复试合格者予以注册并取得学籍。 复试不合格者,学校将根据情况进行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第二十五条 学校收费严格按照浙江省物价部门批准文件和有关规定执行。 (一)学费:临床医学专业22000元/生·学年; 护理专业18000元/生·学年; 英语、法律、汉语言文学、工商管理、经济学、计算机专业16000元/生•年; 日语、机械、土木、化学制药、纺织专业:17000元/生•年。 第二年专业分流后,计算机类计算机科学与技术、网络工程专业每生每年17000元; 工商管理类财务管理、会计、人力资源管理专业,经济类金融专业,机械类机械设计制造及其自动化、工业设计、电气工程及其自动化专业、工程管理类土木工程专业19000元/生·年,土木工程专业20000元/生·年; 和分裂前一样。
(2)住宿费:学校按当年向浙江省物价部门备案的收费标准收取。
第二十六条 学校按照培训费用收费,学生缴纳学费。 目前,学校尚未与银行开通学生贷款业务。 考生在填写志愿时应慎重选择。
第七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