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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行为进行自律管理的指引

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指引(试行)

(中国协发[2013]32号,2013年12月30日)

第一条 指导公募基金管理人(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制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以下简称基金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及其配偶的证券投资管理规定。感兴趣的各方。 该管理制度(以下简称“证券投资管理制度”)规范基金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行为,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依据本指引对基金从业人员的证券投资行为进行自律管理。

第三条 基金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投资证券,应当遵循长期投资理念,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自律规则和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管理制度。 当发生冲突时,应当严格遵循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优先的原则。

第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遵循下列原则,制定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对基金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一)合法性原则。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的规定,为基金从业人员合法进行证券投资提供制度保障;

(二)审慎性原则。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应当充分考虑防范内幕交易、未公开信息交易、利益冲突等问题,切实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维护行业声誉;

(三)有效性原则。 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应当结合基金管理人业务和资本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和完善相关要求,保持制度的有效性。

第五条 基金管理人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应当包括申报、登记、审核、处置等内容,涵盖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的各个环节。

第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其业务范围和管理资产的投资类别,在申报中明确包括证券、衍生品等投资品种。

第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明确利害关系人范围,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承担主要子女抚养费或者赡养费的基金从业人员的父母、子女及其他亲属;

(二)基金从业人员能够实际控制其账户的运作,或者为其提供具体的投资建议,或者能够直接获取其账户的收益,或者作为其账户资金的实际持有者。

第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要求基金从业人员如实报告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身份、证券账户、交易账户信息。 证券账户发生变动的,应当及时报告基金管理人。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新入职证券投资报告制度,要求基金从业人员入职时如实报告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账户和持仓情况。

第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要求基金从业人员本人、其配偶、利害关系人在指定证券经纪机构开立证券交易账户。

第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证券投资管理系统中明确基金从业人员本人、其配偶、利害关系人的禁止投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

(一)利用内幕信息、未公开信息进行交易;

(二)不正当交易和任何形式的利益输送;

(三)利用职务便利谋取个人利益的;

(4)与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存在利益冲突的交易;

关于规范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行为进行自律管理的指引

(5) 欺诈、欺骗或操纵市场的交易;

(六)法律、法规和基金管理人禁止的其他交易。

第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证券投资申报制度,包括基金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事先申报证券投资的要求,并明确申报的程序和内容。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从业人员获取未公开信息的情况和投资决策权限,对其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申报实施差异化管理。

第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证券投资申报审核制度,明确审核标准、审核时限和审核程序。 能够了解基金投资未公开信息并具有投资决策权的基金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须经基金管理人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明确批准的证券投资申报的有效期,批准的证券投资申报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证券投资计划发生变更的,应当重新申报。

第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明确基金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持有证券的最短期限,原则上不得少于3个月。 基金从业人员本人、其配偶、利害关系人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持有期限内不得出售其持有的证券。 特殊情况下,提前出售须经基金管理人批准。

第十五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情况定期报告制度,要求基金从业人员定期申报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交易记录以及证券账户中持有的证券资产情况,并提供证券 经纪人发布的报表或交易流程信息。 基金管理人应当要求基金从业人员及时、完整、真实地提交定期报告,并确保报告制度有效执行。

第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对基金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情况进行跟踪分析,对异常交易行为及时调查处理。 发现涉嫌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协会报告。

第十七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要求基金从业人员申报未列为利害关系人的父母、子女的证券投资账户。

第十八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记录、保存基金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利害关系人的事先申报、定期报告及其他有关证券投资的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0天。 年。

第十九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制定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处置规定,发现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违反证券投资管理制度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处理; 涉嫌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和协会报告。

第二十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指定专门部门,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并指定专人负责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申报、登记、审核、处置等管理工作。

第二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管理监控信息系统,实施基金从业人员本人、配偶、利害关系人的证券投资交易申报登记或者审批,记录和管理基金从业人员本人、账户信息和配偶及利害关系人的投资交易信息。

第二十二条 基金管理人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监督、督促机构有效执行证券投资管理制度,并定期检查制度的执行情况。 如有,应及时控制和完善相关措施。

第二十三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加强对基金从业人员证券投资行为的合规教育和培训,鼓励基金从业人员进行长期投资,营造合规经营的制度和文化环境。

第二十四条 协会对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执行本指引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应当配合协会的检查工作。

第二十五条 协会发现基金管理人、基金从业人员未有效执行本指引的,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的自律管理措施或者纪律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移交中国证监会处理。

第二十六条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本指引发布之日起3个月内将机构制定的证券投资管理制度报中国证监会和协会备案。 本指引发布后取得基金管理资格的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取得资格之日起1个月内将其机构制定的证券投资管理规则报中国证监会和协会备案。

第二十七条 基金托管人的专门基金托管部门和基金管理人的子公司应当参照本指引的规定管理其从业人员的证券投资行为。

第二十八条 本指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由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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